一、同居期间房产的个人财产认定规则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额出资购置,且登记在自身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专属财产。另一方无权以同居为由直接主张取得全部或部分房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该类房产的完整处置权归登记产权人单独所有,另一方没有法定分割请求权。未经产权人同意,女方擅自占有处置该房产的行为属于侵权,产权人有权要求返还房产并主张相关损失。
二、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的分割规则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一般共有财产。女方可依据自身实际出资比例,主张对应的房产份额,该类主张具备合法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分割该类房产时,以双方实际出资比例为核心基础,同时综合考量同居时长,日常家务贡献,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最终确定双方各自享有的房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同居双方不具备法定家庭关系,因此共同购置的房产直接认定为按份共有。各方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房产权属的约定优先与举证规则
同居双方事前就房产权属作出合法有效书面约定的,直接按照约定内容确定最终归属。女方可依据双方达成的有效约定,依法取得全部或部分房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女方主张房产所有权的,需要提交出资凭证,合法有效的权属约定,产权登记材料等必要证据。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房产主张,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如果女方在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尚未治愈,分割共同共有的房产时,可依法获得适当的倾斜照顾。该照顾仅体现为对应份额的适度增加,不支持直接取得整套房产完整所有权的诉求。
双方就房产权属与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的,可自行签订书面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结合全部证据依法作出最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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