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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量刑标准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6-08-26 浏览:
导读:高空抛物罪的量刑标准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的认定并非固定数值,而是指具有一定高度、物品坠落足以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物理性损伤的空间。构成本罪需同时满足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观为故意、客观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以及情节严重这四个法定条件。

一、高空抛物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量刑是针对情节达到入罪标准,但未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的基础处罚。满足“情节严重”才会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以下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

  1.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2.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高空抛物;

  3.抛掷重物、锐器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物品;

  4.曾因高空抛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罪量刑标准

二、高空抛物罪高空的认定

  高空抛物罪中的“高空”不限于高层建筑,只要是满足“相对于被害人所在水平面,具有明显落差的高处空间”,都可以认定为“高空”,具体分为两类典型情形:

  1.常见典型场景:建筑物高空

  即通常所说的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从2楼及以上的建筑物楼层向外抛掷物品,均会被认定为高空抛物;即使是低层建筑物,只要抛掷物品的落点与抛掷点存在明显落差,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就符合“高空”的认定。

  2.其他非建筑高空

  除建筑物外,从高空脚手架、塔吊、桥梁、悬崖、大型游乐设施等非建筑物的高处空间抛掷物品,只要抛掷点与落脚点存在高度落差,抛掷物品足以危及不特定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样会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罪中的“高空”。

三、高空抛物罪的四个条件

  (一)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高空抛物罪的主体。实践中常见的抛物主体包括建筑物住户、施工现场工作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

  (二)客观行为:从高空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

  这是构成本罪的核心要件,可以拆解为两个部分:

  1.行为场景符合“高空”要求:根据刑法对本罪的规定,这里的高空包括两类:一是建筑物高空(2楼及以上楼层均符合,低层建筑只要存在明显落差也可认定);二是非建筑物高空,比如塔吊、脚手架、桥梁、悬崖等高处空间,核心判断标准是抛掷点和落点存在明显落差,抛掷物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

  2.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

  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在学校、小区出入口、商圈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高空抛物;

  抛掷砖块、刀具、玻璃瓶等足以造成人身伤害的重物、锐器;

  曾因高空抛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三)客体:扰乱公共秩序,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罪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本罪侵害的是公共空间的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高空抛物行为仅针对特定个人,没有危及公共秩序和不特定公众安全,通常会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不适用本罪。

  (四)主观方面:故意

  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是故意抛掷物品,也就是明知自己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仍然实施该行为;如果是物品意外坠落(比如阳台堆放物品被风吹落),过失导致物品坠落,即使造成损害,一般也不构成本罪,若致人重伤、死亡的,会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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