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界定
经济补偿金的核心属性是补偿性,是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向劳动者支付的法定经济补助,用于弥补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终止产生的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经济赔偿金的法律性质界定
经济赔偿金的核心属性是惩罚性,是用人单位实施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后,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惩戒性款项,用于否定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追究其对应的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二者的适用情形核心差异
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协商一致解除,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全部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场景,经济赔偿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完全无合法解除依据的违法解除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四、二者的计算标准规则差异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N规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2N规则,直接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核算最终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二者的法律排他性规则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在法律层面属于替代关系,用人单位一旦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了违法解除对应的经济赔偿金,就不再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两类款项不能同时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