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对象分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两类:
1. 对使用(雇佣)无证人员的用人单位处罚
首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停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限期更换持证人员;
逾期不改正的,会被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对无证驾驶的个人处罚
如果是个人自行驾驶叉车(非用人单位雇佣场景),或者执法中对直接责任人追责,结合特种设备监管规则,一般会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部分地区会结合情节对个人处警告或者小额罚款;如果无证驾驶造成安全事故,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责任。
1.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目前特种设备监管职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举报:
线下:直接前往您举报地的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提交书面举报材料;
线上:通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的投诉举报专栏,或者“12315”平台小程序提交举报信息。
2.安全生产举报热线
您也可以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向接线人员说明具体情况。
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直接拨打12345说明情况,接线工作人员会将举报内容转交给对应监管部门处理。
叉车属于法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即便在厂区内行驶作业,没有叉车证也不可以驾驶,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叉车作为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厂区属于叉车作业的法定场所,该规定对厂区作业同样适用,无证驾驶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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