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打这类官司能不能赢,关键不在于是否出嫁,而在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组织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八条还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也就是说,如果外嫁女婚后户口未迁出,或者虽迁出但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未享受集体收益分配,仍以原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一般应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平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
很多村集体以村规民约或户主会议决议为由拒绝向外嫁女分配补偿款,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打官司前需要准备充分证据,包括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在他处享受权益证明、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村集体拒绝分配的书面或录音证据等。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三年。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土地上的不同权益,不能一概而论。
一、农村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只要户内还有其他成员在世,承包地就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不存在继承。如果户内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消亡而消灭,耕地应收回集体重新分配。
二、林地承包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是考虑到林地收益周期长的特殊保护。
三、承包地上的收益属于可继承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子女即使不在户口本上,作为法定继承人仍可继承父母生前承包土地产生的农作物、流转租金等收益。
四、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子女继承房屋后,可以基于地随房走原则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归集体所有,不能单独继承。
因此,子女是否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不影响法定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但能否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还要看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综上所述,外嫁女征地补偿和土地继承问题都涉及成员资格与权益性质的判断,不能凭经验或村规民约简单处理。建议大家提前保存户口本、承包合同、确权证书等材料,遇到纠纷及时通过协商、行政投诉或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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