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财产纠纷的同居关系分析有什么意义?律师:同居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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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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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分析财产就是我们大家常说的财产分割,所以如果一男一女没有结婚就同居,就要对财产做出一定的界限,只是为了保证一旦感情破裂,财产能得到更好的处理。那么,财产纠纷的同居关系分析有什么意义?同居财产分割怎么处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财产纠纷的同居关系分析有什么意义?
同居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或同居关系的关系。在实践中,同居可以在多种情况下形成,范围也很广。和自己住在一起的亲戚,甚至朋友,同学,都可以形成同居关系,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很常见,和一男一女同居的处理方式没有区别。
我这里强调的是一男一女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也就是狭义的同居。这种同居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具有与婚姻相似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提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法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司法解释的最后一句可以看出,非婚男女同居发生纠纷,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应当受理,于是就衍生出了“财产纠纷的同居关系分析”的案由。
相应地,就产生了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收入和财产的性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这里的“一般共有”是共有,本质上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相同。也就是说,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均为双方平等平等所有。原则上,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平分。
司法实践中,同居前一方的财产与婚姻案件的财产相同;医疗费、伤残津贴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或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甲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上述四种情况的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决定了一方会得到,应当保留证据。
界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要素之一是双方的同居时间。只有确定双方开始同居的时间,才具有认定双方共同财产的可操作性。当然,如果同居期间双方没有纠纷,那也没什么好讨论的。但如果双方在时间上存在重大不一致,就需要有明确的证据链来证明,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可以证明同居期间的证据如下:
1.孩子的出生日期;
2.各种对外协议(如股权转让);
3.邻居的证人证言;
4.我的谈话录音等。
同样,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以及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协议约定分割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法分割;原则上双方共同财产在其他方面应该平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时,应当兼顾妇女、子女的利益,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分割。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十二条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在共同生活期间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资助。
二、同居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1.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并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分割财产。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和平分原则处理。如果一方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索要的财物,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2.非法同居关系终止时,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解除同居由双方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