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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未成年人犯罪如何争取附条件不起诉?律师解答未成年年犯罪高发的原因

大律师网整理 时间:2022-07-15 浏览:
导读: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特别规定,一般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那么未成年人犯罪,如何争取附条件不起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宁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一)未成年人犯罪成为首要条件。附条件不起诉,主要从保护未成年人、节约诉讼成本角度考虑的。所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已经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首先想到的是能不能争取附条件不起诉。当然初次犯罪,又是在校学生的更是如此。

  (二)了解可以所处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罪名。《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触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罗列一下,主要有侵犯自由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等等。遇到上述罪名,应该向检察机关提出。

  (三)积极退赔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条件。所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应该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书交给检察机关。

  (四)有良好的认罪态度。附条件不起诉,说白了就是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当下犯的罪行都不能认罪伏法,那么也就不存在改过自新了。所以,争取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要积极配合,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五)监护人的积极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监督部门是检察院,他们负有主要的监督责任,并安排一些心理矫正学习,另一个重要的监管力量,就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所以,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必须要积极作为,向检察机关作出监督教育保证,提供能力证明和管教计划。

  (六)提供学习等相关辅助资料。如果因为偶发事件,一时糊涂犯罪的未成人,如果好不区分地投入监狱,是不符合当前法律精神的。所以,争取附条件不起诉,现实表现都常在检察官的印象分占得比较重。所以,对未成年人一贯遵纪守法以及在学校表现、考试成绩,都可以搜集起来提交给检察机关。这样如果一贯表现较大,在学校又能遵纪守法甚至成绩名列前茅,一般都会给机会的。

未成年年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的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人的生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身体各个器官的成长速度急剧上升,生理发展迅速走向成熟。从人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好奇心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性意识萌发,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缺乏成年人所有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理智等方面均未达到成熟指标,心理发展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做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未成年人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对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未成年人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性欲、征服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主要表现为“五观”不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玩乐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正是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未成年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家庭是少年儿童个体成长、生活的第一空间,是少年儿童最早接触的“小社会”。家庭及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子女的影响极大。不良的因素就有可能使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中不良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亲情过剩。亲情过剩,俗称溺爱。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从小就受到家庭祖辈、父辈的百般呵护、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一个“小皇帝”。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养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疏于管教。一些家长对子女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子女的管教义务。一些家长对子女的缺点错误,或是不管不问,放任自流,或是蜻蜓点水,关心帮助不够,或是一打、一骂了事。一些家长只顾忙于与朋友吃喝应酬,跳舞、“搓麻”,等个人娱乐上,不愿多花费精力和时间去管教孩子,可谓养而不教。这些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而悉心的管教,生成不良品性,或由小错而大错,直至违法犯罪。三是家庭暴力。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之中的未成年人来说,因耳濡目染,或亲身体验过暴力侵害,心理受损明显。发生在父母之间的暴力冲突,使家庭弥漫着紧张、甚至恐惧的气氛,给子女心中留下阴影。四是单亲家庭和不轨家庭。近几年来,家庭离婚解体现象越来越严重单亲家庭日益增多,还有的家庭成员中有不道德或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够,及耳濡目染,久而久之,最终滑入违法犯罪的泥坑。

  (四学校教育方面的缺陷 学校是为祖国的未来培养合格建设者的一个重要场所。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时光都是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中度过的。学校的教育教诲,对于未成年人的科学文化知识的积累、品德的养成与人格的塑造上有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但是由于应试教育本身存在的弊端,使学校表现出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差生”关爱不够,法制教育不力,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和性道德教育不重视等缺陷,使学生在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误入歧途。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附加刑。其中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以下刑种:

  (一)死刑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社会的温暖,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发展,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无期徒刑

  《刑法》第17条第3款,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三)剥夺政治权利

  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而言,具备政治权利能力的年龄条件是已满十八周岁,因此,未成年人还未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无所谓剥夺问题。

  (四)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赚钱的能力,其家庭的财产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有。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无可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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