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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26完整版)

来源:大律师网 时间:2026-10-30 浏览:66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年09月25日

施行日期:2020年10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0月3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将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三、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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