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条例 >> 地方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的决定(2026有效)

来源:大律师网 时间:2026-11-02 浏览:66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

施行日期:2023年11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1月0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点击加载全部内容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