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刑法391条有何新增规定?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刑法第391条进行了重要修订。其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来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这意味着对这一犯罪的入罪门槛有所降低,处罚范围扩大。同时,增加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对应更重的刑罚,反映了对严重贪腐行为的严厉打击。此外,修正案还强化了对行贿行为的规制,增加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的”的条款,表明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也在加大。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修正),特别是其中的第391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对嫌疑人权利有何保障?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嫌疑人提供了多方面的权利保障。这些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无罪推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这意味着嫌疑人有权被视为无辜,直到被证明有罪。
2. 防止非法拘捕和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或拘留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并且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送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嫌疑人有权利对非法拘捕或拘留提出申诉。
3. 保持沉默权: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拒绝自证其罪,这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4. 律师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嫌疑人从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5. 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障:《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非法逮捕、拘留、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6. 证据审查权:嫌疑人有权要求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详细规定了嫌疑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无罪推定、律师辩护、防止非法拘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也对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有所规定。法律致力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
391条所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岗位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职务犯罪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人员:
1. 各级政府公务员,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
3.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4. 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5. 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顾问、监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条法律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并对他们的职务行为进行了约束,明确了他们在职务活动中违反法律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刑法第391条更加明确了对贪污、受贿和行贿等职务犯罪的打击方向,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惩治,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尤其是反腐斗争的决心。这一修订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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