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虽然需要配合调查,但在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上可以选择不回答,实际上构成了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帮助他们行使这一权利,避免在审讯过程中因不熟悉法律而被迫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1. 犯罪嫌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只有当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考虑签发逮捕令。
2. 逃避风险:必须有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可能破坏证据、妨碍司法公正。
3. 必要性:逮捕应当是必要的,如果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其他强制措施,一般不应采取逮捕。
4. 法定程序:逮捕令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公安机关执行,不能随意进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意味着,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程序的逮捕行为均属于无证逮捕,是违法行为。此外,《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是对无证逮捕的直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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