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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嫌疑人的临时拘捕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16 15:43:54 浏览:0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嫌疑人的临时拘捕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及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销毁证据。对此,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条件。

对于嫌疑人的临时拘捕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嫌刑事犯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嫌疑人,可以采取临时拘捕措施:(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有逃跑可能的;(3)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采取临时拘捕措施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逮捕情况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而且,逮捕后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深夜、凌晨等不适当时间进行讯问。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可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明确了逮捕决定的权限和执行机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逮捕后应履行的通知义务及讯问时限。

警察是否有权未经判决先行逮捕?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警察在特定情况下确实有权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先行实施逮捕。这是因为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主要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防止其继续犯罪,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即实质上的逮捕):(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种先行拘留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并且拘留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批准逮捕或释放。虽然警察有权先行实施逮捕,但后续仍需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并由法院最终作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否予以刑事处罚的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以及其后列举的具体适用逮捕的情形。

被逮捕者享有哪些法定权益保障?

被逮捕者作为公民,其合法权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保障。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定权益:

1. 知情权:被逮捕者有权知道自己为何被逮捕、被指控的具体罪名以及逮捕决定是由哪个机关作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 辩护权: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逮捕者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其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3. 人身安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逮捕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侮辱、体罚或虐待被逮捕者(《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如被逮捕者认为逮捕不当,可以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5. 通讯权:被逮捕者在遵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律师等进行通信交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6. 医疗权:被逮捕者在羁押期间如果患病,有权得到及时治疗(《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7. 接受调查和审判程序公开透明的权利: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外,被逮捕者有权要求公开审查案件,并有权参与庭审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看守所条例》

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对嫌疑人的临时拘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强制措施,其实施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权。在实际操作中,既要有效打击犯罪,也要防止权力滥用,充分尊重和保护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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