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除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居 (村) 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协助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监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规收费和加价行为 。
当居民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如物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对小区公共设施损坏视而不见;或者在物业服务收费方面存在不合理现象,随意增设收费项目时,可先尝试与物业沟通协商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若漏水是因楼上住户的过错导致,如楼上装修破坏防水层、管道破裂未及时维修等。此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楼下住户有权要求楼上住户承担维修、赔偿责任。
如果漏水源于房屋公共部分,如楼顶防水层老化、公共下水管道破裂等,物业则需履行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此外,还需考虑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 5 年。在保修期内,若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应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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