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未采用"固定11种疾病"的列举式保护,而是通过医疗期制度与特殊群体保护实现动态覆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情形构成辞退限制:
1. 职业病与工伤相关疾病
劳动者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确诊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此类保护源于工伤保障体系,涵盖尘肺病、职业性放射病等法定职业病目录内疾病。
2. 医疗期内的非因工疾病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疗的,根据工作年限享有3-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等法定过错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3. 特殊生理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即使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仍需延续劳动关系至相应期限届满。
4. 重大疾病治疗期保护
癌症、尿毒症等恶性疾病或重大器官移植术后患者,在治疗期间即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直接解除合同,需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5. 精神疾病稳定期保护
经专业机构鉴定为精神疾病但处于稳定期、能够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疾病为由解除合同。
6. 传染病隔离治疗期保护
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治疗期满后需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处理。
7. 慢性疾病影响工作能力保护
虽未达到重大疾病标准,但慢性疾病导致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调整岗位的,不得解除合同。
8. 遗传性疾病不影响工作保护
遗传性疾病未导致劳动能力下降且不影响工作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9. 自身免疫性疾病活动期保护
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等疾病处于活动期需持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10. 职业禁忌症保护
劳动者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职业禁忌症,需调离原岗位但未妥善安置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11. 其他法定情形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特殊保护的疾病类型,如地方性法规对特定传染病患者的额外保护。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承担赔偿金与医疗补助费双重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1. 赔偿金计算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 医疗补助费适用条件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或绝症的,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一般为医疗补助费的50%至100%。
3. 补偿上限与特殊情形
高收入劳动者(月工资超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的赔偿金受十二年年限限制,但医疗补助费仍按实际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还需赔偿相应医疗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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