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没有全国统一的固定数额,其赔偿总额是多个法定赔偿项目的总和,具体金额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结合事故责任程度、死者户籍、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具体如下:
1.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此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未直接列明,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依据《民法典》支持。计算方式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4.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1.申请部门: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如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若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2.申请流程: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条例规定并予以受理的,且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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