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不需要申请执行人预先交纳。这是执行程序中费用承担的基本规则,申请执行人在启动执行程序的时候,不需要提前垫付费用,只需要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和相关材料就可以启动程序。后续法院会直接从执行到位的财产中扣除执行费用,再将剩余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部分特殊情况下,执行费用的承担会有不同安排。如果是被执行人主动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且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执行费用的承担方式,协商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都会认可。
如果出现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法院采取额外的执行措施,产生的费用一般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先交纳。比如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就要先垫付评估产生的相关费用,最终这笔费用也会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执行财产中优先扣除。
如果执行案件最终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也没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案件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此时已经产生的执行费用会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会进行登记,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时候再恢复执行收取,不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承担这笔费用。
强制执行申请超过两年时效的,申请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法院不会直接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后,会由被执行人主动提出时效抗辩,法院才会审查时效问题,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会正常推进执行程序,不会主动告知被执行人时效内容,也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则驳回申请。
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只要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断或中止事由,时效就不会经过,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继续推进执行。
如果确实不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事由,法院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此时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只是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被执行人如果自愿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接受,不会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执行人可以和被执行人重新协商履行方案,双方达成新的还款或者履行约定后,被执行人就不能再以原执行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新的约定会产生新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需要按照新约定履行。
申请执行人要及时梳理自己的权利状态,保存好曾经主张权利的相关凭证,这些凭证可以用来证明时效发生过中断,重新计算执行时效,帮助自己继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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