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认定看实质。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包括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料、精神上互相慰藉。没有共同生活,是指双方长期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分居是认定没有共同生活的主要形式。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开生活,不共同居住。分居必须是持续、稳定的状态,偶尔分开几天不算分居。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因工作、学习、出差原因分开的不算。
分居时间要连续计算。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民法典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分居时间从双方实际分开居住之日起算,中间没有连续共同生活的,分居时间连续计算。中间有和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分居时间从再次分开时重新计算。
分居事实需要证据证明。主张分居的一方要提供证据,包括租房合同、居住证明、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证明、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双方都承认分居事实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否认的,主张方要提供充分证据。
分居不等于自动离婚。分居满2年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不是自动离婚。婚姻关系不会因为分居时间长而自动解除。要离婚还是要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程序办理。分居只是法院判决离婚时考虑的因素,不是离婚的替代方式。
没有共同生活的认定不只看分居。夫妻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双方没有共同居住但保持经济往来和家庭联系的,不一定认定为没有共同生活。判断标准是双方有没有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内容,包括经济扶养、生活照料、情感交流。只有形式上的分居,没有实质性的夫妻义务履行中断,法院可能不认定为感情破裂。分居时间、分居原因、分居期间双方的互动情况,综合判断。
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登记婚姻相同。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同居关系没有夫妻财产制。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分割,没有约定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同居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同居关系的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与婚生子女相同。
同居关系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起诉解除。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签协议解除同居关系。达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同居关系纠纷,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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