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个义务不因子女数量、性别、是否分得财产而改变。多个子女的家庭,全部子女都是赡养义务人,都应当承担赡养责任。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会把所有子女列为义务人,逐一确定各自的负担金额。
全部子女承担不等于平均承担。法院确定赡养费数额时,会考虑各子女的经济能力。收入高的多承担一些,收入低的少承担一些。有子女自身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适当减少甚至免除其赡养费给付义务。分担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是简单的一人一份。
医疗费的分担同样适用这个规则。有法院判决医疗费由四名子女共同负担,各承担四分之一。也有法院根据各子女此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判决按不同比例分担医疗费,尽义务多的子女负担比例相应减轻。
子女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不能免除任何一方的法定义务。约定由某个子女承担全部赡养责任、其他子女不承担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子女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的分工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父母有权只起诉部分子女,但法院会审查全部子女的情况。被起诉的子女可以要求追加其他子女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主张在确定自己的赡养份额时扣除其他子女应当承担的部分。有法院在父母只起诉大女儿的情况下,判决大女儿仅承担赡养责任的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由未被起诉的小女儿承担。
赡养费的数额确定有一套参考标准。法院通常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超出部分按比例计算赡养费。两个子女以内的按百分之五十计算,三个子女以上的按百分之四十计算。
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子女的赡养费负担相应减轻。父母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子女的给付义务加重。赡养费包括基本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必要支出,具体项目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确定。
赡养费的计算不包括子女配偶的收入。赡养义务的主体是子女本人,法律没有把子女的配偶列为赡养义务人。民法典规定的赡养义务人是成年子女,子女的配偶不在这个名单里。
子女配偶在法律上没有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妇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都不承担法定的赡养责任。赡养义务是单向的,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产生,不因婚姻关系延伸到配偶身上。
子女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赡养费,使用的是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子女用共同财产履行赡养义务,是用自己那一半,不是把配偶的收入也算进赡养费的计算基数。
配偶自愿帮助履行赡养义务的,属于道德层面的行为,不改变法律上的义务主体。配偶愿意出钱帮助赡养对方的父母,法律不禁止也不强制。配偶反对用共同财产支付赡养费的,子女仍然可以用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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