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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

更新时间:2024-05-15

2024年能否向承运人索赔迟延造成的间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10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人未能按时交货,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意味着,理论上,托运人可以索赔因迟延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商机损失、仓储费用等。实际操作中,是否能成功索赔间接损失,还取决于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责任限制,或者排除了间接损失的赔偿,那么索赔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托运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间接损失确实存在且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能否追究船长及船员在碰撞事故中的个人责任?

在海事侵权责任中,船长及船员的行为与船舶碰撞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他们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长。船长及船员负有遵守航行规则、谨慎驾驶、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义务,如果因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如违反航行规则、疏于瞭望、错误判断等,直接导致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那么他们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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