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6
1. 选择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应明确指定一家合法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常见的有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等。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仲裁机构的全称,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2. 约定仲裁范围:明确约定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特定类型的争议。同时,应排除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如涉及人身关系、知识产权确权等非商事性质的纠纷。根据《仲裁法》第二条,仲裁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3. 设定仲裁程序规则: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特定的仲裁规则,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若无特别约定,将适用选定仲裁机构的默认仲裁规则。此外,可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独任仲裁员或合议仲裁庭)、审理期限、证据规则等进行具体约定。
4. 确定仲裁地:明确仲裁地点,这不仅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还关乎仲裁裁决的执行地法律。根据《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应当在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选择仲裁地时,应考虑其司法环境、执行效率等因素。
5. 规定适用法律:明确适用于解决争议的实体法,即判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这通常与合同的准据法一致,但也可单独约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6. 明确仲裁费用承担:事先约定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费用、仲裁机构管理费等)的分担原则,如“败诉方承担”或“按照仲裁庭裁决的比例承担”。未约定的,将由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决定(参见《仲裁法》第七十五条)。
在商事仲裁中,选择法律依据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这意味着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于合同争议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只要该选择不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强制性法律规定。
2. 最密切联系原则:若当事人未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时,仲裁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这一原则体现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关于合同争议的规定中。
3. 国际公约优先原则:对于涉外商事仲裁,如果已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如《纽约公约》等,且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不冲突,则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力首先体现在其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2条,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意味着,经合法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次,裁决执行力还体现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程度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时,除非发现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如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等),否则应当予以执行,从而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程序通常如下:
1. 提出异议阶段: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或者在知悉可能导致仲裁庭管辖权争议的情况后,及时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异议声明,明确阐述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质疑及其理由。
2. 仲裁庭初步决定阶段:仲裁庭在接到异议后,将对该异议进行审议,并可能依据仲裁规则作出关于其自身管辖权的初步决定。此决定可包含仲裁庭是否有权审理该案,或是否应当继续仲裁程序。
3. 法院审查阶段:如当事人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决定不服,根据《纽约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审查仲裁庭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庭对管辖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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