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法律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规定?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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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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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如果没有执行顺序,他们应该同时执行。在对方履行之前,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接下来湖州合同履行律师带我们来看看法律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阻止对方索赔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在对方履行之前,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有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第一履行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第二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类型?
(一)同时行使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对方不履行之前,一方有权拒绝对方履行合同的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四个条件:
1.双方的债务都是基于同一份双边合同而产生的。
2.双方所欠债务已到还款期。
3.同时,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的相对人履行。
4.同时,抗辩权的行使要受到合同履行的客观条件的限制。
(二)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设立要求是:
1、双方互欠债务;
2、两笔债务之间存在履行顺序;至于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就不问了;3.一方不先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第一方不履行义务既包括第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履行义务,也包括第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义务。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在先履行方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先履行方没有提出要求,然后另一方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如果第一个履约方提出请求,然后另一个履约方履约,后一个履约方拒绝履约。当第一履约方构成违约,要求第二履约方履行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并行使时,先履行方可以在其产生后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履行方可以在先履行方不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在期限和顺序上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者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可以在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互欠债务。
2、付款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支付的危险。
3、后付款义务人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后付款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履行抗辩权。不同的情况应该行使不同的权利。一般来说,合同中抗辩权的行使时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的抗辩权应由自己决定何时行使,超过期限不能行使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