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98年9月26日,某区街道办事处委托下属的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某企业管理服务站将下属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含厂房、设备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交给承包方聂某承包经营;承包期自1998年10月12日至2003年9月26日;聂某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年均15880元,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上交承包费,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聂某承包建筑公司后,利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向外多次承揽建筑工程,且只向原告上交了承包费50000元。街道办事处多次要求聂某给付拖欠1998年承包费10880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律师回答:
街道办事处与聂某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拖欠的承包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予追缴。
[相关法规]
相关法律知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