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雾中花公司擅自使用与绿叶公司“绿叶”牌枕式牛皮糖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雾中花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应当充分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原告商品声誉等因素,本院酌定为人民币12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雾中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绿叶公司“绿叶”牌枕式牛皮糖包装、装潢近似的“雾中花”牌枕式牛皮糖包装糖纸。并销毁其库存的“雾中花”牌枕式牛皮糖包装糖纸。
二、雾中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绿叶公司损失人民币12000元。
案件受理费910元,其他费用800元,合计人民币1710元由雾中花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预交上诉费用人民币111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