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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共有人的区别?

    河南-郑州刑事诉讼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3-02 14:13

    郑州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共有人的区别?

    1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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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问团律师–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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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 郑州 解答问题:6346条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共有人的区别如下:<br>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br>2、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房屋共有人包括持证人和共有人。持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谁来持有。无论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都只有一个产权证,所以要有个持证人。共有房屋的每一个所有权人都可以叫做共有人,但持证人只有一个。如果房屋存在共有人,那么处置该房屋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时到场签字。<br>3、共有房屋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种类。“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br>4、夫妻间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除有特殊约定外,二者是对该房屋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之间对于该房屋的收益、处置权利都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区别。
      </p>

      <b>法律依据</b>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br>

      回复于 2021.03.02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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