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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青少年犯抢夺罪的案例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29 浏览:0
导读:案例:青少年犯抢夺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案例:青少年犯抢夺罪的案例

  被告人常某,男,1997年7月出生于安徽省和县,初中文化,和县某中学在校学生。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6年5月出生于安徽省和县,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常某经常逃课上网,在网吧里认识了朱某甲、朱某乙堂兄弟二人以及卜某某等人。2013年7月25日常某过生日,几人聚在一起吃饭聊天,卜某某说自己非常想要部“苹果5”手机。于是大家商量决定到街上抢一部手机给他。当晚23时许,常某、朱某甲、朱某乙、卜某某分骑两辆摩托车来到和县历阳镇团塘路陋室小区东侧路段寻找目标,这时常某发现被害人刘某某正用白色“苹果5”手机打电话,常某兴奋地喊“爱疯5”“爱疯5”,于是朱某甲、朱某乙二人留后望风,常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卜某某经过刘某某的右侧,趁刘某某不备,常某将手机夺下,骑车离开现场。后将手机给卜某某使用。

  抢夺手机得手后,常某等人觉得既刺激,财物来得又容易,商量再次出手。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常某、朱某甲、朱某乙合骑一辆摩托车窜至和县历阳镇团塘路陋室小区南门附近路段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骑着电瓶车的被害人曹某某腿上放着一个皮包,朱某乙驾车带着常某、朱某甲经过曹某某身旁,常某趁曹某某不备将曹的皮包抢走,包内有价值930元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约二、三百元品牌不详的小手机一部、现金1580元以及化妆品、银行卡等物品。后三人将现金均分,常某将皮包烧毁。

  7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常某、朱某甲伙同朱某乙、卜某某合骑一辆踏板摩托车窜至和县历阳镇团塘路和县三中门口路段再次寻找目标,后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在玩手机,为了方便逃跑,常某、卜某某下车观察,朱某甲骑车带着朱某乙经过刘某身边时,朱某乙将刘某手中价值4218.72元的白色“苹果5”手机夺走后逃离了现场。常某、卜某某见得手后步行逃离现场与朱某甲、朱某乙会合。

  2013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常某、朱某甲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黑色踏板摩托车、灰色力帆摩托车各一辆,以及涉案的三部苹果牌手机,该三部手机已由各被害人出据领回。被告人常某、朱某甲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1580元,已由被害人曹某某出据领回。

法院判决

案例:青少年犯抢夺罪的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朱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驾驶机动车的手段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参与犯罪三起,被告人常某参与犯罪二起,第一起因常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予认定。

  在本案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常某是具体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第三起中被告人常某系从犯;被告人朱某甲在三起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朱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其亲属主动代为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二被告人系初犯和未成年人犯罪,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可对二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之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黑色踏板摩托车、灰色力帆摩托车各一辆予以没收。

案件分析

案例:青少年犯抢夺罪的案例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对刑事责任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该年龄阶段以上的人,对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和不满十六周岁的,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该年龄阶段的人只有在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犯罪行为的,才负刑事责任;

  3、十四周岁以下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该年龄阶段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周岁是从农历生日次日计算。本案常某在生日当天虽然实施了第一起的抢夺行为,因未满十六周岁,故不予追究。卜某某、朱某乙,也因未满十六周岁,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对于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其没有财产赔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其赔偿。

  二、关于共同犯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内容和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某、朱某甲共同策划、并相互配合实施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构成,因此,在本案第二起犯罪中即使朱某甲没有动手去抢,只是在旁边望风,客观上起到了辅助作用,也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对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划分,常某在本案第二起犯罪中,是具体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甲在本案三起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故认定为从犯,法院对其给予从轻处罚。在本案第一起犯罪中,朱某甲所起的作用应当是辅助和次要作用,但由于起主要作用的常某、卜某某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第一起中仅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朱某甲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第三起犯罪中,常某所起的作用,应当是辅助和次要作用,同样由于起主要作用的卜某某、朱某乙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仅由该起犯罪中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常某、朱某甲承担刑事责任。

  三、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

  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之一,即对违法犯罪分子严惩与从宽相结合,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如对于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从重打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等。从轻处罚,即在法定刑以内相对较轻处罚;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刑以下处罚。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二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朱某甲又属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能退赃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补偿。法院因此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

  四、本案折射出的主要社会问题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侵财型犯罪占主要比例,其主要原因有:

  (一)客观方面原因

  一是社会原因。首先是社会道德、价值取向的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已主义等不正确的价值观正逐步在社会中的蔓延,青少年耳闻目染,使他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都出现了偏差,有的青少年走上了犯罪道路。其次是不良的消费环境的影响。高消费的豪华生活方式,刺激青少年物欲的膨涨,讲享受、讲排场成为了追求目标。而物质欲望和实际收入的强烈反差,使一些青少年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再加上不良文化的诱惑。新媒体时代网络、报刊、杂志中充斥着暴力、色情、恐怖、怪诞、庸俗的内容情节,一些青少年缺乏社会常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经常接触这一类东西,极易产生违法犯罪行。还有不良的交友环境的影响,交友不慎,特别是交社会上一些有劣迹有恶习的朋友,受其影响,沾染上恶习,由一开始的好玩到后来的共同追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家庭因素。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课堂,有些家庭过于溺爱子女,忽视对其品德教育,对孩子的品行放纵不管,任其发展,久而久之,使孩子养成了自私、任性的性格,这些孩子为满足自己的欲望目的,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又有些单亲家庭的孩子感受不到父母的爱和关心,对生活丧失信心,自卑感很强,平时不愿意和正常孩子交往,便与都是单亲家庭的同学来往密切,他们经常聚到一起,逃学、抽烟、上网吧。再有一些父母物质欲望过于膨胀,对孩子也产生影响。

  三是学校因素。应试教育导致不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把精力放在文化知识的教育上,忽视了道德品质和法制教育。完全以学习成绩把学生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不重视差生和歧视不良生。有些教师对成绩差的后进生不予重视,对有过不良行为的学生,采取歧视的态度。对他们成长放任自流,动辄讽刺、挖苦、训斥,甚至打骂,这些学生对前途失去希望,自暴自弃,这些学生一旦犯了错误,往往得不到公正平等的对待,学校不是想方设法挽救,而是采取劝退或开除的方法,向社会一推了之。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青少年自控力差、意志薄弱。大多青少年是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在父母的过度呵护和严格的监控下,接触社会少,自我认知能力、辩别是非能力尚不健全,心理状态十分不稳定,易受外界的诱惑影响而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滑入犯罪歧途。

  一些青少年讲究吃喝玩乐,追求享受,只关注自己的需要,很少考虑别人的感受和社会的利益。当自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结伙盗窃、抢劫,当自己得不到别人尊重时,便相互对立,仇恨,大打出手,甚至报复、伤害等犯罪。

  二是逆反对抗心理较强。青少年处于生长发育期,承受挫折能力差,他们在遇到挫折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焦虑、沮丧情绪,如果教育方法强硬粗暴,就会激发其逆反心理,不服老师的批评、父母的管教,故意与成人的要求背道而驰,在不良刺激的诱惑或社会上不法分子教唆、拉扰下,容易萌发违法犯罪的念头,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好逸恶劳心理突出,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精神不足。一些青少年从小生长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许多父母过分娇惯溺爱和迁就子女,尽可能多的给子女钱,供其挥霍,青少年不知父母的艰辛,不知挣钱的不易,不知创业的艰难。进而 养成了坐享其成,好吃懒做、自私任性、冷酷残忍、乖戾蛮横、脾气暴躁,以及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不良品格。随着年龄增长,他们的物质享乐欲望不断膨胀,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不能满足他们贪得无厌的需要时,便会铤而走险,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护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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