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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胜诉的经典案例 起诉书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7-10-28 浏览:0
导读:民告官胜诉的经典案例 起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故意伤害,通俗的理解就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我受的伤害是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后面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原告人:李体法,男1974年生,农民,家住浙江省松阳县肖周村,身份证号码:33252819740324联系QQ740103452,电话:13615842823。

  被告人:林建东,男,1960年2月出生,浙江云和人,大学本科学历,(他的大学学历是党校给的)中共党员,十七岁参加工作,历任云和县副县长,龙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龙泉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龙泉市委副书记、市长。2004年8月任中共松阳县委书记。2007年3月任中共松阳县委书记、松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体法被“精神病”主使人之一)

  被告人:王华松, 男 汉 1965.03 松阳 1985.10 1989.01 大学 樟溪乡 樟溪乡党委书记 (李体法被“精神病”主使人之一)

  被告人:符伟新:原古市所派出所长,(李体法被“精神病”主使人之一)

  被告人:徐裕兵,男,汉,原肖周村主任,现支委成员,兼财务监督组长

  被告人:茅志军,男,松阳县古市镇派出所教导员(原古市副所长)(李体法被“精神病”押送人之一)

  被告人:郭藤飞,男。,松阳县玉岩镇派出所副所长(原古市管樟溪乡片警)(李体法被“精神病”押送人之一)

  被告人:谢义长,男,原樟溪乡肖周村书记(虚拟了李体法病史的主诉人)

  被告人:叶  剑,男  原樟溪乡人武部长 (我被“精神病”时交住院费之人)(李体法被“精神病”押送人之一)

  被告人:钟武军,男  原樟溪溪乡福村村长(李体法被“精神病”押送人之一)

  被告人:兰水仁: 男  原樟溪乡驻肖周村干部(李体法被“精神病”押送人之一)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100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0月18日,王华松接林建东指示,立即处理去举报松阳环境问题的李体法,所以王华松天就带着人武部长叶剑等人逼着郭腾飞,小庞等四个警察把我骗到古市派出所,经王华松,符伟新等人商议后,在当日夜晚有由警察茅志军,郭腾飞,乡干部叶剑,兰水仁,村干部钟武军用警车押送到丽水二医院指使医生护工捆绑着我打针,住院手续由虚构我病史的主诉人谢义长签字,他们此举致使身体健康的我被打针成肝肿大,血液不正常!我因此差点命丧九泉,所有的产业因为因此荒芜而绝收,未婚妻也因此离我远去!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被告人林建东,王华松,茅志军,郭藤飞,谢义长,叶剑,钟武军,兰水仁等人身为国家干部无视国家法律,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如此故意伤害我,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 九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林建东,王华松,茅志军,郭藤飞,谢义长,叶剑,钟武军,兰水仁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一:精神损失费5000,00元

  二:医疗费与后继医疗费20,000000元

  三:汽车驾照损失费8000元

  : 四:修剪队损失费

  五:枇杷山损失费

  六:茶花园损失费

  七:竹园损失费

  八:桂园损失费

  九 :其他损失费

  各项合计共1000067.89元,恳请松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李体法

  201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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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er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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