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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有违法记录是否审车不通过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7-04-26 浏览:0
导读:车辆有违法记录是否审车不通过

  没有将车辆的违法记录处理完毕,车辆就不能通过年检吗?未必。2015年10月10日,山东省高院官方微信发布了一则发生在东营的案例,市民周先生状告车管所胜诉。

  案情

  2014年2月,车主周先生到车管所审车,车管所以他的车有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周先生认为车管所的这个规定不合情理:他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车管所就应该通过年检,怎么能与交通违法记录挂钩?他认为,车管所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他将车管所告上法庭,并要求车管所发给其汽车检验合格标志。法院判决车管所应于判决生效三日内为周先生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分歧

  车管所认为,不予核发检验标志的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该所在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过程中,发现周先生的车有交通违法记录,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条款,决定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因此,车管所拒绝为周先生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长沙市民黄先生、武汉市民陈先生、广东佛山市民叶先生和四川乐山市民郑先生均因“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交管部门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证”而与交管部门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从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看,有些人的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交管部门向车主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有些人通过行政协调,顺利拿到了合格标志。

  评析

  法律规定高于规章

  在实践中,为了便于车辆年检制度的具体实施,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该规定第49条指出,“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这显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中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相冲突。那么,到底该听谁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规章,法律的地位高于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该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这种限制权利的做法不仅公安部门在做,其他部门也在做。比如说,违反了计划生育就不让孩子上户口。实际上这些限制权利的做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也没有人来管。”杨小军说,就提高管理的有效性而言,这种做法肯定更有效,但是,从合法性上来说,又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不能纵容交通违法

  “如果车辆有违法记录没有消除,照样能通过年审,谁还在乎交通违法?都不主动消除,交通违法行为也会越来越多。”对于法院的判罚,郑州的一名交通协管员有自己的担忧。

  也有车主也认为,交管部门的做法有必要性:“现在没有更好的手段来敦促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尽管有人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种做法的执法成本太高了。”

  交管部门“不交罚款就不验车”的做法确实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法院的做法也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引导,一定程度上是对违法者不予处理违法行为的纵容。法院可以通过作出“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的确认判决,来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引导。

  面对交管部门的这种执法尴尬,应该通过法律修改、法律解释或者法律授权其中的一种方式,让交管部门的行为合法化。“应该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解释或直接授予公安机关权力,让交管部门的管理手段合法化,实现目的和手段管理的有效统一。”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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