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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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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赵女士于202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21年6月1日生育儿子小张,张先生系现役军人,赵女士系小学老师。因婚后感情不和,2022年2月1日,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小张由赵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而张先生则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结合本案,张先生系现役军人,赵女士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应当征得张先生的同意,在张先生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除非张先生有重大过错,否则赵女士的离婚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内容为:(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本案中,张先生并无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赵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有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