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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面百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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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案例摘要: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小偷小摸”行为,对已经形成“小偷小摸”的习惯,如法律不能给予被告人处罚,被告人的心态将发生变化,可能造成影响更坏的结果。但是,综合考虑盛某的行为及家庭状况、认罪态度,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犯有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是对被告人的教育警示。所谓“教育为主”,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特有的年龄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在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达到“感化和教育”的目的。所谓“惩罚为辅”,不等于不惩罚,但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告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惩罚只是辅助手段,教育和挽救才是根本的目的。值得强调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里边还蕴涵着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在被告人后期的行为中,必定会将本次的犯罪行为深刻的记载在被告人心中,并且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的现实情况,以及被告人家庭负担家里有一个需要照顾的13个月大的孩子,并未对被告人造成生活及心理上的重大创伤。是对盛某的教育警示,体现了法治的根本: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彰显法制社会的法治精神。
关键词:罚金 惩罚 教育
正文:
2014年2月13日,红山区公安局接到某超市的报案,称当场抓获盛某盗窃90克德芙巧克力一袋,100克好福祥牌五香鸡爪三袋,300克六月香牌豆瓣酱一盒。后通过超市内监控显示,2014年2月11日,盛某在上述超市盗窃500克健子牌牛肉干一袋,2014年2月12日,盛某在上述超市盗窃90克德芙巧克力一袋,100克好福祥牌五香鸡爪一袋。
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盛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决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盛某提出因经济困难,要求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松山区检察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指派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接到上述案件后,及时与盛某进行沟通,充分对起诉的证据材料进行查阅,充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与盛某进行沟通后决定对盛某做罪轻辩护。
在与盛某沟通过程中,盛某提出其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请求律师尽力为其辩护,使其不适用实刑,因其有一个13个月大的孩子需要照看。
充分了解上述情况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案发后,有坦白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正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的自觉遵守。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推脱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属于坦白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有多次盗窃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申请审判庭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主动上缴罚金,及退换赃款,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伤害到受害人的财产权益,一直主动跟受害人进行沟通,主动退还赃款,但受害人一直索要数额巨大,致使被告人没有与受害人达成一致,在得知在法院上缴罚金及赃款后,被告人主动去法院缴纳罚金及赃款。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请审判庭合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三、尽管被告人多次盗窃,但多次盗窃数额非常小,且因肚子饿而临时起意盗窃,系首次触犯国家法律,主观恶性较小。
虽然被告人触犯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但是,被告人所盗窃的物品是牛肉干、巧克力、鸡爪等价值较低且是食物,三次盗窃数额总计137.6元,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也如实供述,自己因为肚子饿而临时起意盗窃,并不是预谋已久,盗窃数量较大的行为,且其首次触犯国家法律,主观恶性比较小,对社会的危害较小,经过此次公安机关审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对其以后生活将有较好的警示作用,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较低。请审判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生活比较困难,且有一个刚刚13个月大的孩子需要照顾。
被告人一家在赤峰市租房住,家里有一个需要照顾的13个月大的孩子,丈夫一直在外为生活而拼搏,如果将被告人判处较重的罚金数额,对这个家庭将造成不可磨灭的打击,生活负担将严重加重。对于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请审判庭适时考虑被告人的生活状态及家庭情况。
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到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4年6月5日出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盛某犯有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后盛某没有提起上诉。至此,盛某得到惩罚,对其以后的生活具有警示作用。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小偷小摸”行为,盛某已经形成“小偷小摸”的习惯,如法律不能给予盛某处罚,盛某的心态将发生变化,可能造成影响更坏的结果。但是,综合考虑盛某的行为及家庭状况、认罪态度,一审法院判处盛某犯有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是对盛某的教育警示,体现了法治的根本: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彰显法制社会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