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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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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董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班途中,已被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原告误工期间内,原告未至单位上班,但单位仍向其发放工资。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保湖南分公司提出计算误工费时应当扣除原告单位在误工期间向其发放的工资,仅计算收入减少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同时构成工伤,原告虽已实际取得停工留薪工资,但并不能免除侵权人在责任范围内支付误工费的赔偿责任,就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原告可以兼得。
学习心得
在苏州地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可以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