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王娴律师
王娴律师
特别推荐
  •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苏州工业园区太平金融大厦16楼

18013103553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公司法务

王娴律师介绍MORE...

五院四系学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德恒苏州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和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委员会成员。目前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已处理上百件民商事纠纷案件,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借款合同......
服务优势
  • 专业专注

    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拥有较高胜诉率
  • 团队协作

    集思广益资源互享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 贴心服务

    专属律师全程跟进客户问题耐心解答
  • 收费透明

    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
江苏 - 苏州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撤销吗?

王娴律师 时间:2025-03-13 浏览:60
导读: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撤销吗?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概述

      2017年法院判决李某及上海某实业公司应向上海某食品公司支付货款1929512.45元。后经执行发现李某及上海某实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经调查,李某离婚时,将所有房产全部无偿转移至妻子何某某及儿子李某某名下。上海某食品公司认为,李某上述行为属于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要求撤销李某的房产转移行为,将房产恢复登记到李某及前妻名下。

裁判要旨

1.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2.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其中 ,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并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它途径知晓的,不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存在撤销的事由。

 

王娴律师

江苏 - 苏州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王娴律师个人站

联系电话:18013103553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