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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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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院判决李某及上海某实业公司应向上海某食品公司支付货款1929512.45元。后经执行发现李某及上海某实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经调查,李某离婚时,将所有房产全部无偿转移至妻子何某某及儿子李某某名下。上海某食品公司认为,李某上述行为属于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要求撤销李某的房产转移行为,将房产恢复登记到李某及前妻名下。
裁判要旨
1.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2.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其中 ,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并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它途径知晓的,不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存在撤销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