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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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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骆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骆某于2015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多次向曾某借款,总金额达人民币12000万元。2018年11月,骆某向曾某出具《债权确认暨还款承诺书》,明确“骆某所借得款项主要用于购买家庭共同房产、公司经营、家庭生活等事项”,“骆某承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骆某保证配偶李某对此债务无异议”。在上述借款形成期间,李某与骆某之间的银行账户有众多款项往来,李某亦曾斥资人民币1100余万元购买房产并进行证券投资。李某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其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赖于骆某的经营收入等情况。
李某认为骆某向曾某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120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配偶无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其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赖于借款一方的经营收入等情况。借款形成期间,夫妻之间的银行账户有众多款项往来,且不能说明款项性质的,很容易被法院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