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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名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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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一、案情回顾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赵某在卓尼县某信用社担任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发放他人冒名贷款149万元,逾期未收回本金135万元。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发放他人冒名贷款50万元,逾期未收回本金50万元。前述期间赵某给以张某为首的黑恶势力相关人员发放贷款数百万元,并被张某等人用于高利转贷、赌博放贷等。2014年11月份,丁某受张某(以黑恶势力另案起诉)指派,将10万元现金作为赵某帮助张某贷款的感谢费,送到赵某家中。赵某将收受的10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卡,并归自己使用。赵某家属在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黑恶势力,并按照黑恶势力犯罪移送审查起诉,赵某因帮助张某违规发放贷款,也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侦查阶段
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本团队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及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明确了赵某的行为仅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无关。首先,犯罪嫌疑人赵某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但赵某并非涉嫌黑恶势力的人员,其也未参与涉嫌黑恶势力的其他犯罪活动,对其他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不知情,故不应将赵某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所犯罪行同案移送审查起诉,也不应当将其并案侦察;其次,赵某存在向黑恶势力人员发放贷款的行为,但该放款行为,大多数均系在履行合法的贷款手续,并符合放款条件下所进行的,不能将该行为定性为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共犯;第三,赵某在本案中可能存在部分贷款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但该行为已被违法发放贷款罪所吸收,不应当再另行定罪,在无新罪可能涉黑恶势力犯罪的前提下,应当仅以本案赵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追诉;第四,赵某无论在合法放贷还是违法放贷中,均不存在暴力、威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表现,不符合黑恶势力的认定条件;第五,赵某的犯罪行为缺少公开性,没有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后果;最后,从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侵犯的客体来看,该罪所侵犯的是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因此,其本身不属于黑恶势力犯罪中直接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客体要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违法发放贷款罪不属于常见的黑恶势力犯罪。因此,将赵某的行为与黑恶势力犯罪相混淆,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将赵某所涉犯罪单独起诉,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赵某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不仅再次提交了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还针对赵某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若干重要法律意见。关于赵某违法发放贷款罪,我们审慎地分析了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并发现其中存在显著错误。首先,赵某在县联社的贷款审查权限为5万元以下,而5万元以上的贷款须经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据此,本案中涉及的超过5万元的贷款(共计100万元)不应计入赵某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数额。其次,对于杨某、李某、尚某、魏某等人的贷款,我们结合证人证言、审批流程、贷款手续等多方面证据,论证了这些贷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或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经过详细计算,我们提出赵某实际违法发放的贷款数额远低于立案追诉标准,从而质疑了原指控的合理性。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尽管赵某违法发放的贷款尚未全部收回,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贷款无法收回。在信用社未依法采取司法程序进行催收的情况下,该部分尚未收回的本金及利息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所造成的损失。这一观点为赵某减轻了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最后,针对赵某被指控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原则进行了深入分析。我们认为,赵某在给张某介绍的人违法办理贷款时,并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且张某也未曾向赵某作出给予好处的任何意思表示。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张某给付的10万元不应被认定为赵某构成受贿罪。综上所述,本律师团队在赵某违法发放贷款案的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支持,成功地为赵某减轻了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阶段
在法院审理阶段,本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剖析。首先,针对公诉机关对赵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指控,我们明确表示对罪名本身不持异议,但坚决对公诉机关所确认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经过仔细审查案卷材料,我们发现案涉的24笔违法贷款中,部分贷款并非赵某决定审批发放,另有部分贷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因此,我们依法提出不应将该部分贷款计入赵某的犯罪数额。具体而言,根据卓尼县信用联社的内部管理规定,赵某作为NL信用分社或TY信用分社主任,其贷款审批权限仅限于5万元以下。对于5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大额贷款,需由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在本案中,杨某50万元贷款、李某成20万元贷款和梁某30万元贷款均属于这一范畴,实际发放权在县联社审贷委员会,而非赵某。赵某在这些大额贷款的审查、审批流程中,仅扮演了业务员的角色,没有决定权,也不具备对贷款事宜的审查、审核权。因此,这些贷款不应计入赵某的犯罪数额。此外,我们还注意到案涉冒名贷款中存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侦查机关并未对借款人是否到场办理贷款手续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特别是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际上是指控赵某发放的冒名贷款。然而,对于一笔冒名贷款来说,必须同时确定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两方主体,才能构成冒名贷款。而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仍有部分被冒名贷款人和冒名贷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进行核实,这进一步加剧了案件事实的不清。综上所述,本律师团队在赵某违法发放贷款案的法院审理阶段,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支持,成功地为赵某争取了公正的司法裁决。我们始终秉持客观、公正、专业的态度,以精湛的业务能力和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五、案件结果
经过艰苦的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赵某并未涉及黑恶势力犯罪,仅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并处罚金3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赵某洗清了不白之冤,也充分彰显了本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本律师团队在此案中展现出的精湛法律技能、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坚定的法律信仰,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我们将继续秉承“公正、公平、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