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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被告 反诉 诉讼请求 追加共同被告 诉讼主体
【正文】
【裁判要旨】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原告可以追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
【蒙城县光耀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糖酒分公司、姚光耀与安徽金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1937号
案 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年12月17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本案系光耀糖酒公司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请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并返还其已经支付给金桥公司的利息,金桥公司基于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反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
此后,金桥公司作为反诉原告申请追加姚光耀为反诉被告,实质上,是将光耀糖酒公司和姚光耀作为共同债务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意金桥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并通知姚光耀作为反诉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避免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讼累,并无不当。
故光耀糖酒公司及姚光耀以追加姚光耀为反诉被告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蒙城县光耀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糖酒分公司、姚光耀的再审申请。
【扩展阅读】
本诉被告作为反诉原告提起反诉时,能否向法院申请追加案外人作为反诉共同被告,最高院作出的多份裁判文书中包含肯定意见及否定意见两种见解。
(一)肯定意见
该种见解理由主要是追加案外人作为反诉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避免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讼累。
本案【(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1937号】为持此观点的代表性案例,最高院认为,金桥公司作为反诉原告申请追加姚光耀为反诉被告,实质上,是将光耀糖酒公司和姚光耀作为共同债务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意金桥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并通知姚光耀作为反诉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避免对于双方当事人产生讼累,并无不当。
(二)否定意见
该种见解主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第1款“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的规定,认为追加案外人作为反诉共同被告,超出本诉当事人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规定的反诉当事人要件。
如,(2020)最高法民申3283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俊英系在汪广珍起诉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包括要求本诉案外人郑永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项反诉请求的当事人已超出本诉当事人的范围。
(2019)最高法民终968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本诉原告为佑邦公司,本诉被告为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本案反诉系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以佑邦公司、沣康公司为被告提起,鉴于沣康公司并非本诉当事人,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所提反诉的当事人显然超出了本诉当事人范围,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条件。
(2017)最高法民终425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本诉的原、被告在大富豪公司撤回对跨世纪公司的起诉后,仅为大富豪公司和吉大一院双方,跨世纪公司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故吉大一院对跨世纪公司提起反诉,超出了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据此,吉大一院针对跨世纪公司提起的反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一审驳回吉大一院对跨世纪公司的反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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