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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担保财产 执行和解协议 拒执犯罪行为 逃避执行
【正文】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后续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万余元。另经查,孙某与刘某辉已于2019年12月将提供担保的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转让款项并未用以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22年7月,平房区法院将孙某、刘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8月,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辉主动投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平房区法院以孙某、刘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执行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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