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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无罪辩护十大辩点的内容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是怎么写的

张选律师 时间:2024-07-09 浏览:60
导读:   张选律师,灵璧律师,现执业于安徽知秋(灵璧)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

  张选律师,灵璧律师,现执业于安徽知秋(灵璧)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法集资无罪辩护十大辩点的内容是什么

x宝的倒下,中晋老板亲口承认自己是庞氏诈骗,近年来流行的P2P理财不断倒下导致了金融监管的缺失。这些犯罪都有一个共性:从公众募集资金,虚拟一个投资项目,然后利用后来投资者的钱支付前面投资者的钱。当然,最后一棒的投资者肯定损失是最惨重的。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资罪如何为犯罪嫌疑人做辩护下面将介绍非法集资无罪辩护十大辩点。

一、非法集资罪的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非法集资无罪辩护十大辩点

1、嫌疑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能混淆经营投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此种情况又可做如下两种区分:

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界定区分。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民间借贷,不涉嫌犯罪,进行无罪辩护。

以涉嫌犯罪的行为属于P2P借贷、众筹融资的性质,并且该行为已取得相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从而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的法定要求不具备,而进行无罪辩护。

2 、按照量刑结果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从犯罪构成上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辩护。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量刑比集资诈骗罪轻,故可以辩护“嫌疑人主观上其没有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并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3、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嫌疑人并未采取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行为人客观上不能满足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依据必须是融资管理法律规定,而不能是其他法律规定。

5、单位犯罪中,嫌疑人并不是单位的全程实际控制人。

6、依照刑法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于起诉书所起诉的公司非法吸收XX等人公众存款共计XX万元的指控,应该去除在向社会公开宣传之前向亲友和单位职工吸收资金的部分,即指控的犯罪数额应相应减少。

7、案件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嫌疑人没有参与分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亦没有直接参与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嫌疑人不应当对单位分公司的犯罪行为负责。

8、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起到策划、组织犯罪的主要作用,而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有犯罪中止等从轻量刑情节,且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嫌疑人先后退还投资人部分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害人对嫌疑人均表示谅解。

9、嫌疑人不知道涉案宣传和经营模式涉嫌犯罪,其仅仅起到了居间介绍的作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且投资对象是特定的,都是亲朋好友,嫌疑人自己也参与了巨额投资,其行为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秩序,主观上没有违法性认识,不应承担刑事。

10、控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按照刑法原则,疑罪应当从无判决。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是怎么写的

我们都知道,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检察院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我们是可以聘请律师来做无罪辩护的。那你知道故意伤害罪的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吗整理了一篇范本,供大家阅读了解。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丈夫詹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王XX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首先代表王XX对其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痛深表歉意!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到事发现场进行查看,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证据的质证,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一、认定王XX犯罪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审判机关有罪判决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也就是说公诉案件中,全面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王XX有罪的证明。由公诉机关承担,如果公诉机关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客观存在的,同案件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案件中每一个证明对象都有必要的证据证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认定,整个案件的全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应当得到合理排除,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肯定的唯一结论,必须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结合本案分析,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XX,因怀疑其丈夫詹XX和赵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赵XX家找詹XX,在赵XX家门口见到赵XX后,双方发生辱骂 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王XX将赵XX打伤,其伤情为重伤。证据是: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XX的陈述;3.证人证言,6个人的证人证言。即严XX、陈XX、刘XX彦、刘XX、刘XX、詹XX;4.鉴定结论即赵XX的伤情程度;5.书证,即开封县公安局民警朱广富、赵波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被告人王XX将赵XX打伤,造成其脾脏破裂并予以切除,属重伤。依法应追究刑事。

但是,辩护人认为,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表面上看,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 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看似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可是实际上除被害人赵 XX陈述是王XX用砖头打其左腹部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王XX用砖头或其它东西打其部位。而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案发时是2012年2月19日晚,而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被害人赵XX的时间为2012年2月21日10时50分。从赵XX的陈述中,也可以看出,打架后已报警,并有公安到场处理,请问当时的询问笔录在哪里,为何没有提交据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和其证据,内容不客观,不真实,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有罪证据是孤证,依法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定刑。

纵观本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唯一证据是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该陈述的真实性被告人王XX提出质疑,辩护人认为,此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只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没有任何其它证据来予以印证。实属“孤证”。“孤证”由于不能得到印证,其自身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不能得到真实性确认的证据,自然不能充分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孤证不能定案,是现代任何司法体制的铁律。依据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也就是说,根据刑事证据理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直接证据也是如此。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更何况本案中是唯一证据“孤证”被害人的陈述,且前后自向矛盾,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相互印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司法机关承担刑事的证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承担有罪的证明,如证明不了有罪,或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应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解释,按无罪的处理,分别做出撤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辩护人认为,现有定罪的证据存在难以排除的诸多疑点。

三、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中,关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的情形中的第3项、第4项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这就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所做出的王XX有罪结论不能除是赵XX其丈夫到家后将其所打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王XX与赵XX在相互厮打中,赵XX自己跌倒有其砖头顶伤的可能性很大,现有证据,现有唯一孤证,不能证明王XX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受害人赵XX的重伤,是因双方打架后,发现而导致的脾脏摘除,但赵XX在案发时究竟是如何被打,以及怎样的打击,使用的凶器为何物!均无任何证据证实,致使这一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确定。因为导致受害人赵XX脾脏破裂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就本案而言至少有三种可能性:① 是可能因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行为所致。②是双方发生争斗过程中可能因赵XX自己的原因摔倒、跌倒有其砖头顶伤造成的。③是在双方厮打结束后,赵XX丈夫刘XX知道詹XX与赵XX再次发现通奸后,将赵XX打成脾脏破裂并予以切除。如前所述,公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受害人赵XX脾脏切除的这一重伤,是由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也未举证排除是被害人赵XX自己摔倒、跌倒的可能性存在。也未举证排除刘XX没有打赵XX。

与此相反,辩护人认为,后述二种可能性难以排除的:1.因双方发生争吵、厮打,赵XX自己摔倒、跌倒的可能性较大。2.事发后,刘XX再次发现赵XX仍与詹XX进行通奸后,赵XX与詹XX有通奸行为,赵XX已承认过,赵并说他俩关系断了。过年初九这一天,刘XX又发现她俩互发信息,刘XX将自己的手指头剁了后,赵XX说坚决改,不再联系。刘手好后,12年2月14日或15日就到郑州干活了,然而,赵XX与詹XX却于 12年2月19日晚在赵XX家西屋,而就是刘XX走后的第4天或第5天,俩人再次发生通奸行为,请查本案卷宗第40页,询问刘XX笔录。作为受辱而又血气方刚的任何男人,更何况曾将自己手指头剁下的刘XX,已原谅了她,此时见到妻子赵XX后,激情之下,恼羞成怒,将赵XX痛打一阵造成赵XX脾脏破裂予以切除的可能性很大也是客观存在的。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不能因为受害人已造成重伤,就客观归罪。也就是说,本案中,赵 XX所陈述是孤证,而该孤证又没有说明怎么打的,用什么砖砸的,是用的右手或是左手,多大的砖,是整个砖、半截头砖或小碎砖头,直径多大双方距离多远手拿砖头所打时,砖头是否离手作为冬天里的春节刚过,赵XX所穿的衣服是薄是厚为何没有现场勘查笔录!为何没有现场拍照、录像所以说赵XX的陈述不但是孤证,而且也存在严重瑕疵,致使本案待证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排除各种合理怀疑。请法庭对被告人王XX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在我结束发言时,再一次申明自己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唯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是受害人赵XX的陈述这一孤证,而这一孤证又存在严重瑕疵,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及审委会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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