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某
被告:项某某(男)、胡某某(女)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祖孙、祖孙媳关系。2004年4月涉及动迁,原被告共安置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莲花新村的两套住房。现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动迁的两套住房予以分析,并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套小户归原告所有。后,被告委托本所毛俊颖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分析:
律师收案后,认真听取了被告的要求,并仔细分析了相关证据,发现被告胡某某也要求分割那套小户归其所有的请求很难被支持。因原告先提起了分家析产之诉,其对该套小户掌握了主动权。目前,被告项某某与胡某某已离婚,女儿归胡某某抚养。据此,本律师及时与法官沟通,要求在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妇女孩子的权益。
判决结果:
后经过律师积极沟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一、诉争房屋(动迁房屋中的一套小户)房产归被告胡某某所有,但该房产至原告项某去世前,由原告项某居住、使用,被告胡某某不得将该房屋出租、出售,否则,赔偿原告十万元;
二、动迁房屋中的一套大户归原告与被告项某某所有。其中,原告拥有15%的产权份额,被告项某某拥有85%的产权。
三、被告项某某于2010年7月起至原告项某去世时止,每月支付被告胡某某房租800元,于每月的20日前给付。
律师心得:
本案调解达到了三赢效果,即保障了原告老年人的居住权,又达到了被告胡某某的要求,同时,也保障了被告项某某的利益。
继承与分家析产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原则的界限。继承往往会伴随分家或析产。但是,继承毕竟与分家析产不同。两者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表现在:
(一)性质不同。继承是指财产所有权从被继承人转移给继承人,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而分家析产是财产所有权的进一步明确,即进一步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各共有人具体对哪一部分共有财产享有独立有所有权, 不发生整个财产所有权主体变更的问题。
(二)财产基础不同。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即可用于继承的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分家析产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即供分家析产之用的财产是全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对此享有共同的所有权, 至于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则不属于分家析产的对象。
(三)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不同。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被继承人的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分家析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各共有人的合意。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处理财产继承事宜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而分家析产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在我国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在很多情况下是以习惯为依据。
(五)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开始,被继承人生前是不可能发生继承问题的;而分家析产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2019分家房产纠纷案例分析”的全部内容,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