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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

更新时间2022-07-30 更新18篇文章 被阅读0

实践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包括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婚后负债非工作方需参与偿还吗?1.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 非工作方的责任:非工作方(即未直接参与负债的一方)是否需参与偿还,关键在于判断该负债是否符合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如果负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购房、教育、医疗等,或虽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但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 浏览全文 】

    债务发生在分居期间归属问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即使在分居期间,一般也会被视为共同债务。2. 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例如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债务通常由借款方单独承担。3. 另外,如果夫妻在分居期间有明确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了债务的归属,那么将按照协议执行。【引用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 ...... 【 浏览全文 】

    婚后单方举债如何定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对外举债的行为,其债务性质首先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单方举债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则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如果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另一方对此债务不知情,也未从中受益,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 ...... 【 浏览全文 】

    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如何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到追偿环节,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方或双方提出偿还要求,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债务分担,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其中一方单独偿还了全部债务,其有权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引用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 浏览全文 】

    婚前个人债务婚后能否转为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如果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 浏览全文 】

    男方欠债如何执行共同财产?  男方如有债务,对方有权要求偿还债务,包括连带债务和个人债务。执行共同财产时,应先清偿共同债务,剩余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剩余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债务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不要还?  夫妻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一方欠债另一方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一方欠债,另一方应当承担还 ...... 【 浏览全文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抵押贷款吗?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不可以抵押贷款的,除非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应该按照约定来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共同财产】: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 ...... 【 浏览全文 】

    离婚后房产有贷款可以过户吗?  夫妻离婚的时候,房屋还处于按揭期的,没有取得完整的产权,所以一般是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需要双方协商分割该房屋后,等取得完整产权,才能够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共同财产】: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婚后买房怎样才能不算是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如下:  1、双方约定好并公证只属于一方所有的;  2、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全款购买的房产;  3、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 ...... 【 浏览全文 】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要公证吗?  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不通过公证也是会生效的。通常只有需要过户的遗产是必须经过继承公证的以外,其他的遗产,只要各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就可以不用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共同财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 ...... 【 浏览全文 】

    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吗?  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是可以追回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不管其份额如何。夫妻一方不是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应该约定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支持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返还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共同财产】: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 【 浏览全文 】

    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了吗?  婚前的房婚后加名一般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是以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准的,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就属于行为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赠与给了配偶,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死 ...... 【 浏览全文 】

    离婚后房子还有房贷怎么可以更名?  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就可以了。没有能力一次性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共同财产】: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婚后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吗?  结婚财产没有另外约定的都是共有部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 浏览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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