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根据以下产权登记的不同,离婚有不同分割方法:
(1)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房产分割时,房产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被判刑。一方因为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就私自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共同财产】: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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