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合法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六种。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遗嘱符合特定形式要求(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即使未公证,亦具有法律效力。若形式存在瑕疵(如代书遗嘱见证人不足),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这一结果与是否公证无关。
公证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其服务范围不仅限于遗嘱公证,还可根据遗嘱人需求提供代写服务。《民法典》第1135条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第三方,可依法担任代书人或见证人,确保遗嘱形式合规。
实践中,公证处常提供“代写+公证”一体化服务。先由公证员或专职人员根据遗嘱人口述起草遗嘱文本,再由遗嘱人确认内容后,按公证程序完成签署、见证与公证词出具。这一模式既保障了遗嘱的合法性,又通过公证增强了其证明力。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优先级由《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界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这一条款确立了遗嘱自由原则,即遗嘱人可通过合法遗嘱改变法定继承顺序,指定继承人或调整财产分配比例。例如,若遗嘱人通过公证遗嘱将房产指定由非法定继承人(如朋友、慈善机构)继承,则该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人的权益。
需注意的是,遗嘱自由并非绝对。《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未保留必留份,则该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此外,若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
法定继承仅在遗嘱无效或遗嘱人未立遗嘱时适用,其角色是“兜底性”的继承方式,而非优先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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