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遗嘱公证办理需经过申请、受理、告知和制作谈话笔录四个程序。下面婚姻法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遗嘱公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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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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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基本程序及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一、 申请
一般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公证员上门办证时应对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员上门办理公证之事由在笔录中予以记录,并由遗嘱人确认;
申请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 居民身份证,遗嘱人系本地居民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
(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二、 受理
注意事项:
1. 是否属于本公证处受理范围;
2. 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遗嘱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遗嘱人所有;
4. 遗嘱内容是否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5.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否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 告知
可以采用格式告知方式告知公证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及承办的公证员。
在告知内容中要特别注明遗嘱公证撤销及变更应当采取公证形式,非公证形式的遗嘱不能起到变更、撤销公证遗嘱效果。
四、 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要点:
1. 告知受理的公证员,询问是否要求公证员回避;
2.遗嘱人的身份、身体状况,患过何种疾病,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如何;
3. 遗嘱人的家庭情况,家庭成员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4. 遗嘱的内容及原因;
5. 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6. 遗嘱人是否提供书面遗嘱或者遗嘱草稿,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