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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 公证后更靠谱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6 浏览:0
导读:十几年前,许老太的老伴去世后,许老太含辛茹苦把一双儿女拉扯大。几年前,许老太用自己的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此居住,但儿女很少回家照顾她。近来由于房价不断攀升,一双儿女说服许老太提前立下了遗嘱,将该房

  十几年前,许老太的老伴去世后,许老太含辛茹苦把一双儿女拉扯大。几年前,许老太用自己的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此居住,但儿女很少回家照顾她。近来由于房价不断攀升,一双儿女说服许老太提前立下了遗嘱,将该房屋留给他们,但其后以多种理由拒绝照顾许老太。如今许老太身体每况愈下,饮食起居基本上由外甥女伍女士照料。去年,许老太病重入院,为报答伍女士多年来的照顾,遂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遗赠给伍女士,并办理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许老太去世后,一双儿女和伍女士因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对簿公堂。经法院审理判定,许老太的房屋由伍女士继承。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介绍,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我国,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共存,并且内容相抵触,则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遗嘱。

  公证人员提醒,公证遗嘱只能在遗嘱人生前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办理。许老太前后立有两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前一份属“自书遗嘱”,后一份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经审查,许老太后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并且其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许老太名下的该房屋应由伍女士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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