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的一口养鱼塘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该养鱼塘占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转让时间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在经营权转让期间,乙方必须全面履行甲方在建塘时同该塘被占地农户达成的一切义务,同时享有经营该塘的一切权利。乙方须在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该塘被占地农户支付当年的占地补偿共计黄谷_______斤,涉及农户共_______户。
第四条、乙方在经营期间,使用甲方的房屋船只等,每年向甲方支付费用计_______元。
第五条、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乙方按协商价一次性支给甲方当年的费用,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乙方以收条为凭。
第六条、经营权转让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和征得对方同意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协议内容。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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