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2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2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并非民间借款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长期诉讼时效,而非2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款合同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地的确定:
首先,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如果没有约定的,因为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的范畴,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的一种,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北京朝阳区民间借贷合同律师为您解答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