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通事故是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各种汽车和非汽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条例的行为,过失造成人、畜伤亡和车物财产损失的交通事件,称为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保险车辆就会涉及到保险赔付,有些还会涉及刑事或民事诉讼。因此,对汽车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可以委托交通事故鉴定专家进行。在我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正式文件。
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
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
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
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
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
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
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
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
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
驾驶人是谁;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
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
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
交通信号灯状态;
乘车人所受的冲击;
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
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碰撞的顺序(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
证言的真伪;
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
引发事故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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