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不能随意改名,父母离异后给孩子改名,如果不经过对方同意的,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如果已经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要求恢复原来的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所以,正常情况下,子女出生后,该子女的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所以孩子姓名的变更,仍应当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父母离异的,如果不是双方一致同意的,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异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异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异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需要父母一致同意然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与对方沟通尽量争取对方的同意,若对方不同意则只等孩子成年后,成年有意愿改名可以再自行更改。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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