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该依据哪些原则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观实际情况。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司法实践,也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行政处罚,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认真调查,了解全部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及原因,要尽可能多地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二个原则是处罚的法定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是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
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处罚。
二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也不得随意授权他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处罚的种类、处罚的幅度以及有关处罚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教育违法行为人,而不在于处罚本身。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在指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立即放行。为使道路交通参与者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同时也为了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必须及时地纠正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既不能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理不管,听之任之,也不能迟缓松懈,无故拖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作了规定,包括四种:
一是警告,就是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再重犯的一种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是罚款,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惩诫的一种财产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在5元至5千元之间,这是一种适用比较广泛的处罚。
三是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这是一种剥夺违法驾驶人员驾驶资格的行为罚,也有称之为能力罚。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章的驾驶人员。
四是拘留,是一种剥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适用于极其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谓“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当事人在规定或者限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上述规定,有两种执行措施:
(1)加罚。即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原罚款仍应执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既是保证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行政处罚决定能够最终执行的有力措施。这里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的,不能自行强制执行,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在某些法定情况下有强制执行权。不过,这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要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警告处罚一般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都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依据、执行对象和执行标的等,以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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