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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人员近亲属是否能申诉?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1-26 浏览:
导读:从现有的法律法律条文来看,如果有需要,羁押人员近亲属同样是可以申诉的。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的法务带您多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羁押人员近亲属是否能申诉?

  从现有的法律法律条文来看,如果有需要,羁押人员近亲属同样是可以申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羁押人员近亲属是否能申诉?

  羁押人员近亲属是否可以探视?

  正常情况,只要办案机关同意,并且公安机关批准的,那么近亲属是可以探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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