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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领取资格如何界定?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4-18 浏览:
导读:企业年金的领取资格主要取决于参与者的就业状况、退休、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条件。通常,只有在满足特定的退休条件或者出现特殊情况时,员工才能开始领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的领取资格如何界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年金的领取资格一般有以下情况:

1.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 员工死亡,其受益人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4. 员工出国定居;

5. 员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引用法条:

1.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2.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

3. 《社会保险法》(2010年通过,2018年修正)

员工被迫离职,企业年金权益有何特殊规定?

当员工被迫离职(如因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员、逼迫员工主动辞职等情形)时,其在企业年金权益方面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益保留: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员工被迫离职,其在企业年金计划中已累积的个人账户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因离职原因而被剥夺或减少。

2. 权益归属:在员工被迫离职后,其个人账户中由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权益全部归属个人;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比例归属于个人。一般而言,企业缴费部分的归属会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等因素逐步归属,但不论是否完全归属,员工均有权获得已归属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3. 转移接续:按照《企业年金办法》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员工被迫离职后,可以选择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或者转入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障计划(如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也可以选择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一次性或者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这一过程应遵循“平移”原则,确保员工的年金权益不受损失。

4. 权益纠纷解决:如果员工认为企业在处理其被迫离职后的企业年金权益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有权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甚至提起诉讼。企业应当提供相关年金账户信息、缴费记录等资料,协助解决纠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管理活动有监督职责,员工可以向其投诉举报,寻求行政救济。

引用法条:

1.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 第三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 第十八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 第十九条: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一般要随着职工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

- 第二十五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 第二十六条: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 第三十二条:职工与所在单位因企业年金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员工被迫离职后,其企业年金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包括权益保留、权益归属、转移接续等方面的规定。在权益纠纷解决方面,员工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防止因员工非自愿离职导致的年金权益损失。

企业年金计划公示有何法定要求?

企业年金计划的公示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提高员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为了保证员工的权益和透明度,企业在设立和运营企业年金计划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公示规定。

1. 信息公开:企业应公开企业年金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的设立、变更、终止情况,以及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等。这有助于员工了解并监督年金计划的运行状况。

2. 员工知情权: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应向所有参与员工提供详细的企业年金计划说明书,包括缴费标准、待遇计算方法、管理费用等,确保员工对其享有的权益有充分了解。

3. 公示程序:在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时,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公示,通常需要在内部公告、会议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全体员工,并确保员工有足够的时间提出意见或异议。

4. 监管要求:企业还需要将年金计划的相关信息报告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其监管。同时,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也需要定期公示,以满足金融监管的要求。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归入个人账户。”这一条款强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2.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向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提供企业年金方案文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状况、投资业绩和托管情况。”

具体情况可能需要结合实际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进行解读。

企业年金的领取资格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企业年金计划条款执行。员工在满足领取条件后,应向企业或受托人申请领取,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如有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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