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累计达数百次,且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行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类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占用公共资源的恶意,客观上通过高频次拨打报警电话,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处理真实警情,甚至造成警力资源浪费、紧急求助通道堵塞等严重后果。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该罪名时,会重点审查行为人拨打次数、行政处罚记录、行为持续性及后果严重性等因素。若行为人存在累犯情节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还可能面临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立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主体需实施“多次扰乱”行为。法律明确“多次”通常指三次及以上,且行为需针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展开,包括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喧哗、吵闹,或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干扰正常办公。
第二,行为需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这意味着行为人此前已因同类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但未停止违法活动,体现其主观恶性与行为持续性。
第三,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包括:致使国家机关工作长时间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要文件、数据丢失或公共事务停滞;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或群众强烈不满等。
行为仅导致短暂工作延误或未造成实质性损失,则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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